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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負】海外資金匯回台灣

過去接觸過許多在海外有大筆資金的客戶,錢多令人稱羨,但其實他們也有煩惱,那就是如何把錢匯回來? 會不會被認定為海外所得? 匯款上限是多少才不會被課最低稅負?

所得稅額基本條例

95/1/1開始實施最低稅負,海外所得是最低稅負中唯一延後課稅的所得,已於99/1/1開始課徵,每年5月納稅義務人要對去年度發生的海外所得進行申報。海外所得申報門檻每戶為100萬,只要申報戶去年度海外所得達100萬則須申報。

民眾將財產從海外匯回台灣若匯款人及受款人不同人,則有可能被國稅局認定贈與匯款人需申報贈與稅,或是被認定為受款人的海外所得受款人須繳納最低稅負。匯款人和受款人的關係,也會影響國稅局認定。舉例來說,如果是父親匯錢給兒子,因為是二親等內的財產移轉,很容易被認定是贈與。

如果說民眾單純想把資金從自己的國外帳戶匯回到國內帳戶,要避免最低稅負可從以下兩面向舉證

1. 主張這筆資金不是”所得”:保存過去匯出資金至海外的單據,向國稅局說明此為回收投資款或回收借款

2. 主張這是98年(含)以前的所得,但於99年後才匯回

至於匯款上限則如上面提及,若是所得,每年海外所得申報門檻為100萬,只要低於100萬則不用申報。

但即使當年度匯回海外所得超過100萬也不一定會被課稅,因為基本稅負免稅額為670萬,只要每年最低稅負低於670萬,則不會被課到最低稅負。

部分人會認為基本稅負免稅額670萬代表每年匯回670萬以內就是安全的,其實如果每年匯回670萬是有被查稅的風險

假設A董海外資產有十億,每年匯670萬回台,國稅局發現某人每年匯回那麼大筆的金額 不會好奇? 不會找來喝咖啡?

當A董無法交代海外資產的來源或無法舉證海外所得申報記錄便會被補稅加罰,結論,每年匯回670萬並不是免稅&無風險的方法

最理想的做法是合法申報保留資金流向證據,對高資產人士而言合法申報才是最佳的做法。

偏門方法若未來被國稅局查核造成的損失可能造成更大的稅務成本。

Photo: Pixabay